近日,《宁德市重点扬尘污染源认定标准及程序》正式印发,适用于宁德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扬尘污染源的认定和管理。本标准及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如下↓
宁德市重点扬尘污染源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认定和管理,根据《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标准及程序。
第二条 本标准及程序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扬尘污染源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标准及程序所称重点扬尘污染源,指宁德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道路与管线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港口建设等)、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场、采矿场、采石场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并符合本认定标准的扬尘污染源。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认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
(一)建设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除道路、港口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距离城市建成区5公里范围内的道路工程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建安费超过1亿元及以上,或工期在6个月及以上且路线长度超过2.5km的双向4车道(路线长度超过1.8km的双向6车道、路线长度超过1km的双向8车道)的道路工程新改扩建项目;
(三)距离城市建成区5公里范围内的采矿场、采石场、港口项目;年加工或储存10万吨及以上的砂石料场;
(四)混凝土搅拌站、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包括沥青搅拌站);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各县(市、区)及东侨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下文统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照认定标准摸排、核实、上报本辖区重点扬尘污染源。
对拟纳入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对纳入重点扬尘污染源有异议的单位,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年确定、更新(含已退出的)辖区内本行业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并于当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报送至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重点扬尘污染源的摸排、核实工作,汇总本行业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并于当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报送至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并汇总全市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后,分别于当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相关网站公布。
第七条 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可以申请退出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
(一)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铺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港口等建设工程已竣工(或已完工);
(二)道路建设项目已完工具备通车条件;
(三)采矿场、采石场、砂石料加工厂已停产;
(四)混凝土搅拌站、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包括沥青搅拌站)已停用。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同步将退出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的企业清单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标准及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