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德市重点扬尘污染源认定标准及程序》正式印发。
一、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颗粒物污染的监测和数据分析,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
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
二、哪些扬尘污染源被列入宁德市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
以下扬尘污染源应列入宁德市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
(一)建设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除道路、港口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距离城市建成区5公里范围内的道路工程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建安费超过1亿元及以上,或工期在6个月及以上且路线长度超过2.5km的双向4车道(路线长度超过1.8km的双向6车道、路线长度超过1km的双向8车道)的道路工程新改扩建项目;
(三)距离城市建成区5公里范围内的采矿场、采石场、港口项目;年加工或储存10万吨及以上的砂石料场;
(四)混凝土搅拌站、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包括沥青搅拌站)。
三、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的认定程序是什么?
由各(市、区)及东侨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对照认定标准摸排、核实、上报本辖区重点扬尘污染源。
对拟纳入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各县(市、区)及东侨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告知。
各县(市、区)及东侨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每年确定、更新(含已退出的)辖区内本行业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并定期将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报送至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并汇总全市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后,在相关网站公布。
四、宁德市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退出名录?退出程序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可以申请退出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
(一)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铺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港口等建设工程已竣工(或已完工);
(二)道路建设项目已完工具备通车条件;
(三)采矿场、采石场、砂石料加工厂已停产;
(四)混凝土搅拌站、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包括沥青搅拌站)已停用。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同步将退出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的企业清单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对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的管理有何特殊要求?
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六、《标准及程序》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本标准及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